Archive for the '时事评论' Category
暗夜恶风——让我们记住刘晓波……
星期一, 二月 15th, 2010
中国知识分子的菁英代表,勇于说出中国人真实愿望的刘晓波再一次被“人民政府”剥夺了11年的自由,其实,这是对所有渴望民主公正的中国人民的判决。这个判决也表现出了审判者道义上的虚弱性,所有思维正常的人们心里都清楚这个审判的正义性何在,即使是参与审判的法官本人对于自己扮演的角色,想必也心知肚明。
太阳在转,地球在转,月亮在转,太阳迟早会驱除暗夜,春风终将给大地带来温暖……
专家谈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http://news.stnn.cc/china/201002/t20100214_1271153.html)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10-02-14
星岛环球网消息: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刘晓波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的审理和裁判,记者采访了著名刑法学者、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和刑事诉讼法学者、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教授。他们分别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和适用程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高铭暄教授认为,法院判决刘晓波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具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他指出,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公民权利,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严格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中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于第51条、第54条规定,“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国宪法作出的这一必要限制,不仅仅是公民其他宪法权利得以充分实施的先决条件,同时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自由表达权)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须:(1)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2)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也正是基于此,当前多数国家刑法中都有侮辱、诽谤、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的规定。比如,德国刑法第90条b规定了针对宪法机构实施敌对宪法的诋毁犯罪;瑞典刑法典第16章第5条规定了煽动规避公民义务或者违抗公共机构的犯罪;意大利刑法第342条规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机构犯罪;新加坡刑法第505条规定了煽动实施反政府或者反公共安定秩序的犯罪等。在西方国家以煽动治罪的案件也时有发生,比如,美国在上个世纪就先后审理了申克邮寄反征兵传单,煽动军人反抗服役案(Schenck V. U.S);艾布拉姆斯印刷、张贴反对美国出兵的传单,呼吁军火业工人进行总罢工案(Abrams V. U.S)等。
被告人刘晓波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零八宪章》等一系列文章,在内容和方式上均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一方面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政权、基本制度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另一方面通过自己组织或者劝诱他人组织签名并公开在互联网上宣传煽动他人加入其中,共同改变现有政治,推翻现有政权,其方式已经不再是个人思想、言论的表达,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包括美国、欧盟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有关“言论自由”的普遍实践的限制标准,即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必要性的要求。
赵秉志教授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行为和有关情节,对被告人刘晓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是适当的。他指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第5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中均需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应当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危险性来决定必要的刑罚。具体到言论煽动类犯罪,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或者说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性质。从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看,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即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等;社会利益如公序良俗、民族平等等;个人利益如个人的人格、名誉等。利益性质不同,决定了刑法保护的重要程度和法定刑规定上的不同,这在中国刑事立法上有着充分体现:侮辱罪、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二是煽动表达的方式。就表达方式而言,有口头、书写、印刷、出版、媒体等方式,由口头表达到媒体表达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媒体表达,其可能达到的影响力、破坏力和法律干预的紧迫性及处罚的严重性依次递增。比如,造成197人死亡,1600多人受伤的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就是经由互联网煽动直接引发的。三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裁量刑罚时有必要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罪过大小、是否从事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职业、有无前科、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在本案,法院根据以下事实,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刘晓波有期徒刑11年,与其罪行是相适应的,也是必要的:(1)长期从事煽动颠覆活动,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年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劳动教养3年;(2)具有推翻现有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明显故意;(3)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进行颠覆煽动;(4)组织或者劝诱他人组织签名,煽动言论被广泛链接、转载、浏览,在事实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效果。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陈卫东教授认为,目前一些西方媒体的批评意见失之偏颇。审判公开是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为此先后于1999年、2007年制定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范围、基本原则、具体要求、违反公开审判的法律后果、公民旁听审判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等作了具体规定。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的审判已经实现了全面、及时公开的要求,但是,囿于法庭场所条件和参加旁听人数等客观原因,实践中存在不能满足所有想参加庭审旁听人员要求的情形是正常的。本案影响较大,要求参加旁听一审庭审的群众较多,因旁听证已经发完致使一些外国记者和外交官员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是可以理解的,而被告人的妻子是本案的证人,依法属于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故以此怀疑甚至否定本案一审审理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是完全错误的。在律师帮助和辩护权利方面,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本案自采取强制措施至一审开庭审判,历时1年之久,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还委托了两名辩护律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文件强调的犯罪嫌疑人“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要求,在本案中可以得到全面实现,故根据本案庭审时间较短而断定本案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是不严肃的。关于二审审判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为了确保不开庭审理的公正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所以对于事实清楚二审案件适用不开庭审理,既不会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还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结,符合诉讼程序的双重价值追求。此外,本案一审、二审均进行了公开宣判,这也说明公开审判是中国刑事司法中贯彻诉讼整个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谈东亚共同体
星期六, 十月 10th, 2009
日本新任首相鸠山由纪夫昨天与韩国总统李明博结伴来中国参加第二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时再次向中国方面提出了“东亚共同体”的构想。其实,早在第一次亚洲金融危机时,中国已经向日本提出了这个构想,但被日本所拒绝。如今鸠山首相上任伊始就在9月的联大会议上主动向胡锦涛倡议构建“东亚共同体”的设想,不出一个月又再次提出此项建议。
我认为,从长远看这是一个有利于中国重建“大中华共同体”的大好时机。
其实,所谓的东亚共同体就是当初臭名昭著的“大东亚共荣圈”的再版,只是时代不同了,中国 和韩国的国家实力与国际地位早已不是上个世纪上半叶的情况了,日本在国际上的任何作为都不得不看着中国人的脸色。实现东亚共同体的设想再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日本人的行为方式了。
以中国悠久的文化影响力和人民对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尤其是巨大的人口基数,对于日本、韩国的关系越是紧密,我们的同化能力就越是强大。所以,假如我们大胆假设当初的“大东亚共荣圈”能够在中国的支持下顺利实现,两国人民大规模相互流动迁徙,估计今天的日本人早就被中国人给同化得差不多了……,中国人也会在度过一个被压迫的时期后重新崛起,而日本,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恐怕已经走向消亡。
由于文化和人口的因素,中国注定将成为“东亚共同体”的最大赢家和最后赢家。所以,我认为中国无论如何都应该给予建立“东亚共同体”的构想以最大的支持。而且在民族融合与同化的过程中,中华民族也会对日韩两个国家民族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加以吸收,从而变得更加强大。我们的国土也会在大一统的过程中逐渐恢复到历史上鼎盛时期的范围。
终于出手了……
星期六, 七月 11th, 2009
这些年来,我们中国在同力拓等矿业垄断公司的谈判中总是在还没开始舞枪弄棒呢就先败下阵来,乖乖地接受对手开出的高价格,真叫国人欲哭无泪,我们的这些莫名其妙的经济损失甚至超过了日本侵略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怀疑,我们诅咒,可以肯定问题出在我们自己身上……
果不其然,今年世界经济大萧条的情况下,力拓竟然还是信心满满地敢于继续要挟中钢接受他们开出的价码,这简直太叫人不可思议了……。近日谜底终于被揭开了——我们自己出了家贼,说这些人是彻头彻尾的汉奸卖国贼再恰当不过了。这些人为了私利,不仅仅是坑害了某一个企业的利益,而是对中国的宏观经济发展痛下杀手,把全中国人民在振兴国民经济的关键阶段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化为乌有。对这些人不处以极刑能平民愤吗?能震慑那些在其它领域里继续出卖国家利益的家贼内鬼吗?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因为在政府高官里出了卖国贼,出了境外资本的代理人,给中国造成的损失无法用数字计算,可这些却少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好好的大飞机项目被当时的民航局长沈图给否决了,代之以麦道公司的麦道82组装项目,这不奇怪吗?难道一个民航局长就有扼杀如此重要民族产业的权力吗?沈图收完了巨额赃款逃亡国外享福去了,纯粹的贪渎分子完全可以被引渡回国接受人民的惩罚,可是在上层却没有人胆敢为此发声……原因何在?因为在沈图之上,我们还有更大头衔的汉奸在那儿撑着呢……。结果我们自己的大飞机项目被荒废了几十年,简直是祸国殃民至极,杀几个来回都不为过!
几十年来,出卖国家利益的汉奸行为几乎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我们却少有追究,这次国安局抓了力拓的中国员工,相信只要认真办案,定会使一大批与之关联的内鬼落入法网。
拭目以待吧……
新疆7.5事件的思考
星期六, 七月 11th, 2009
新疆7.5事件的爆发是必然中的偶然,新疆的民族矛盾由来已久,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在民间爆发一些冲突是迟早的事情,在这个时间点上爆发有一点偶然性——就是韶关一家企业的维族员工和当地汉族员工之间的偶然误会引发的暴力冲突被一直在等待时机的分裂势力加以放大渲染和误导,从而导致了这次大规模民族冲突的爆发。
纵观这次冲突的全过程,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这个事件能够被放大到如此规模,造成这么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对民族关系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是有着深刻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的,也暴露了我们民族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在民族平等与民族关系融合方面的许多现行政策看来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自省和检讨,现行的民族自治区方式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处理好民族关系的根本措施是什么……这些都值得我们去重新认识和研究。
这次冲突与以往由三种势力分子袭击杀害军警和政府官员的方式不同的是以普通维族群众伤害无辜汉族百姓的方式向政府宣泄维族人的不满情绪。尽管有分裂势力暗中鼓动,但由数千人参与的暴力活动无论如何都不能简单地统统归结于外界的影响,我们内部实际存在的,长期积聚起来的民族矛盾绝对是一个无法掩盖的原因,而且是酿成此次冲突的根本原因。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干柴和火种,任由外界怎么扇风,我们自家院里也绝不会起火的……。
其次,此次危机的处理过程引起了汉族受害群众的极大的不满,这就像来救火的消防队员在火苗还很小的时候不及时灭火,等火烧大了,房倒屋塌,人死了,才开始动手扑火。何以如此?实在是叫人匪夷所思——难道为了在世界舆论面前证明热比娅和世界维吾尔大会的恐怖组织性质就一定要牺牲这些平头百姓的生命作为代价吗?政府给每位死者20万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就能够抚平受害家庭的伤口,化解世人的狐疑吗?
什么事情都会有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时间会回答所有的问题,真实的答案需要等待……
谁怕“人肉搜索”?
星期三, 一月 21st, 2009
最近,徐州市出台了一部《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该条例遭到大多数网民和媒体的质疑。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认为“不利于草根监督”,只有4%的网民表示赞同,认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当“人肉搜索”揭发出来的贪官污吏们还没有被整肃之时,却有人急着要对“人肉搜索”进行整肃啦——由此可见,中国的腐败已经远远不是个别官员的问题……,中国的社会政治现实可以说是一个能够让腐败者为所欲为的乐土。所以“人肉搜索”让什么人如此草木皆兵,如此风声鹤唳,大家再清楚不过了……。
是不是应该禁止“人肉搜索”,我们看一看“人肉搜索”都搜到了什么人、什么事就清楚了。一年来,从陕西的“周老虎”到辽宁西丰县的最牛县委书记、深圳海事局的林嘉祥,再到南京的周久耕……,虽然从理论上讲“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但到目前为止,这把双刃剑尚未伤及无辜,而被伤到的除了下三烂的骗子就是不知天高地厚的贪官——总之,没什么好人。
俗话说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一个奉公守法的良民百姓何惧它“人肉搜索”还是什么“狗肉搜索”的……?所以,普通守法公民,尤其是对贪污腐败恨之入骨的人们是不可能想到要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而欲除之而后快者,不是贪官污吏,也是腐败链条上的“利益攸关者”。所以,立此法者,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耶……
谁在保护腐败……
星期天, 一月 18th, 2009
14日闭幕的中共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安排今年要重点进行的八项工作中,还是没有提及多年来人民大众普遍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证明我们国家从最高领导层到各个级别的基层领导,普遍存在的对接受人民监督的恐惧心理已经到了一个怎样的程度……。
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世界各个民主国家普遍通行的,最有效的反腐败措施,无论是从技术措施、还是社会制度,以及人民群众的愿望出发,既具有可行性,更具有无可辩驳的必要性。可是为什么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对这一符合国家利益,人民愿望的要求竟然一而再,再而三的装聋作哑呢???这种不可思议的态度如何让人民大众心服口服,相信你们冠冕堂皇的宣传呢???到底谁是反腐败的主导力量,谁是腐败利益的保护伞?
相信人民群众的眼睛;察其言,观其行,相信人民群众有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
如果我们的国家在政治上和制度上继续放任这种腐败去蔓延,相信人民群众终有一天会依靠自己的力量自发地行动起来同这种祸国殃民的腐败行为做最后一搏的……。
广东两市副书记结伴公海豪赌 一夜输赢数十万
星期五, 一月 9th, 2009
http://www.stnn.cc/china/200901/t20090109_958368.html
当下的官员,有大贪和小贪之分,却没有不贪的;有不被制裁的,却没有不该制裁的。还没听说哪个官员敢于标榜自己是真正的清官呢,如果谁敢标榜自己清廉,恐怕他就会比别人先被整肃,成为率先落网之鱼。
难啊……
星期一, 一月 5th, 2009
人大代表呼吁官员公布财产:从高官做起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9-01-05
【星岛网讯】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5日呼吁尽快建立政府官员个人资产
公布制度。王全杰建议,实行政府官员财产公布制度可循序渐进,先易
后难,分步实施。例如,先从候选人做起,先从高级官员做起。
《中国青年报》报道,王全杰说,政府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
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政治制度。“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申
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
一种最有效的机制。”
王全杰代表建议:“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应该在每年年初或年终
公布个人财产,欲任县以上领导职务的候选人在参选前必须公布个人财
产。”
“领导干部公布财产的范围,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
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所谓财产,应包括所有的有价资产,
如现金、存款、股票、投资、不动产,及个人拥有的一切有形资产。”
原文链接:
http://www.stnn.cc/china/200901/t20090105_955556.html
这个建议已经不止一个人一次提了,实施起来没什么技术上的难度,也没有任何应该否定这个建议的理由,全国人民都举双手赞成,可怎么就是不实行呢???因为害怕受到政治迫害,谁也不敢在公开的媒体上直截了当地说出我们国家不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际原因,但大家却十分清楚……。
这是中国人民的悲哀,更是现行制度的绝症。治,固然会死人,但有重生的机会;不治则只有死路一条……
